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纠纷,法院管不管?_湾区律师网

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纠纷,法院管不管?

2023-01-31 09:35:29  浏览:1067  来源:法律资讯网
  中国法院网讯(陈艳超)公司将房屋提供给员工作为宿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员工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房屋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员工应...

  中国法院网讯(陈艳超)公司将房屋提供给员工作为宿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员工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房屋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员工应缴纳使用费。员工通过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缴纳使用费亦不归还房屋,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基于特殊身份购得涉案房屋,本案纠纷应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裁定驳回公司的诉请。

  阳光公司称,2004年5月,为了解决骨干人员临时性住房困难,公司与丁玉签订承诺书,将涉案房屋提供给他作为宿舍使用,期间丁玉每月支付使用费。双方约定,如果出现丁玉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或丁玉拖欠房屋使用费两个月以上等情况时,公司有权收回房屋。

  2004年8月,公司另与丁玉签订协议,约定以丁玉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证书由公司保管,房屋产权和丁玉借用房屋的性质不变。2012年,丁玉违反协议内容,停止向公司交纳宿舍使用费,也拒绝将房屋归还给公司。后双方多次协商,丁玉百般推脱。现诉至法院,要求丁玉将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公司名下。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原系阳光公司房产,阳光公司与丁玉于2004年签订承诺书后,将其交给丁玉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后丁玉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丁玉入住涉案房屋及参加房改时系阳光公司员工,丁玉基于此特殊身份才能参加阳光公司的房改并购买涉案房屋。

  本案纠纷应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阳光公司的诉请。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企业对职工的房屋分配,通常附加了对职工的奖赏和福利,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之一。单位依照自身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分房,系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故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文中人物及公司皆系化名)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