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芳)新能源汽车因节能经济环保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不少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却发现,物业不让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怎么办?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案,就充电桩安装问题作出了判决。
业主吴某于2020年在三明市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及车位一个。2022年,吴某购买了一部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吴某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请求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但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并没有建设车位相应的电动车充电的基础设施及路线,对于车位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能否进行安装施工,所应安装何种规格的充电设备,如何牵引线路,这类专业方面的数据,均应由电力公司确认,物业公司无权决定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建设,故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物业的拒绝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加以阻挠,且应予以配合。充电桩的实际安装还需以供电企业的现场勘察结果,确定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供电企业勘察结果确定,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也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服务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故法院判决物业服务公司协助吴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法官说法】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要求在旧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桩的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因引发纠纷的原因还有一个是供电企业要求盖章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内容不规范,三元法院为此向电业局出具了相应的司法建议,电业局也予以回复并改进,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进一步发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中核集团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钟宏亮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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