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仅是道德准则,更是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童某、罗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罗某因工作原因时常在外地。2022年5月,罗某突然接到医院电话,得知童某因宫外孕腹痛晕厥需家属签字立即手术,而罗某与童某因两地工作双方已有一年多未同居。为不耽搁治疗,罗某立即到医院签字同意手术。术后,童某向罗某坦白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并寻求罗某谅解,但双方因此事一直有隔阂,童某也深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说法:
审理中,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因童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至怀孕、流产的事实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童某赔偿其损害50000元。法院认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轨后怀孕生子以及长期出轨为典型过错,但也会对配偶的权益造成极大地侵害,如果仅以法律规定的四种典型过错才能主张损害赔偿,会导致无过错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无疑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与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寻求救济途径的初衷相违背。童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酌情支持20000元的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