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发的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法院查明,尚某、谭某属于亲戚关系,约定共同前往参加同一起结婚酒席,尚某驾驶私家车无偿搭乘谭某,车辆在行驶至车况复杂的某路口时,因尚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车,谭某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救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谭某将驾驶人尚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江油法院,主张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另查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尚某负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谭某为九级伤残等级。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属于好意搭乘,双方虽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遂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采用“面对面” “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后,尚某当庭向谭某一次性赔付6万元,二人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乘顺风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的行为常常发生,例如邻居间免费搭乘、同事间无偿同乘、亲属间固定同乘。
“好意同乘”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运营性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三是非约束性,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但驾驶人要做到谨慎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自身也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莫让“好事”变“坏事”。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