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果冻的产品详情页及相应海报中对果冻冠以“天然”前缀,消费者以“天然果冻”不“天然”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退赔费用以及赔偿损失。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撤销行政决定案,维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企业对案涉产品包装宣传的“天然果冻”中“天然”字样进行了解释,即该果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天然”,同时结合果冻产品并不存在自然产物、普通消费者所具有的一般认知水平并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且案涉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撤销市场监管局行政决定的诉请。
2022年10月,李某在广东深圳购买了某食品企业生产的一款果冻产品,发现该产品外包装、购物网站官方旗舰店详情页均采用“天然果冻”的宣传用语,其认为“天然果冻”的用词是在暗示消费者该果冻产品是天然产物,并非人工制品,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于是在12345平台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赔费用以及赔偿损失。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后,通过平台回复李某:涉案投诉产品的详情页面及相应海报中均对所宣传的“天然”二字右上角加注了“*”号,并在相关页面及海报下方较为明显处进行了解释,其所宣传之“天然”指的是果冻产品含有的原浆和其他水果浆等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天然植物,涉案投诉产品所作宣传符合实际,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决定驳回李某的相关请求。李某不服该决定,遂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回复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诉产品虽采用“天然果冻”的表述方式,但在“天然”二字右上角加注了“*”号,并在较为明显处进行了注解,明确“天然”指的是果冻产品含有的水果原浆和魔芋粉、刺槐豆胶主要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该注解明确了涉投诉产品非系天然产物。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存在名实不符和引人误解两种表现形式。根据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调查时提供的食品真实品质认证证书、相关检验报告等书证,足以认定“天然果冻”关于“天然”的注解符合客观事实,不构成名实不符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此宣传用语不会使具有一般理性的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果冻”是自然产物,没有干扰消费者的正常认知,同样也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案涉产品所作的广告宣传符合客观情形,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李某投诉所称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相关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李某投诉后依法受理,调查人员前往企业开展巡查以及作出后续回复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案涉回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当获得司法肯定性评价,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周瑞平 陆钰颖 沙娟娟)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崛起、健康诉求升级,食品企业开始借助“天然”“零添加”“不额外加糖”等文案迎合消费者需求,但此类推广营销极易“踩雷”触碰到“法律红线”,用前一定要三思。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宣传过程中应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消费品供给日益丰富、网购平台日渐多元的当下,消费者应勇于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购买法拍房后,起诉要求租客搬离
下一篇: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他人
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本报通讯员 付晓 本想入股好友公司,共同经营获益,没想到还未完成股权转让,公司就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