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公司公布的电费公摊情况有异议,但物业公司拒不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凭据,业主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其认可业主主张的电费公摊数额。
吴某所居住的小区在开发建设报装电表时,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错换,导致保障房业主承担的公摊电费与实际情况不符。后小区服务中心联合相关单位沟通处理,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重新备案调整,并通知业主对历史公摊电费差额进行调正及补退费。小区物业公司单方出具统计表,主张以应缴物业费冲抵应退费用。吴某作为保障房业主,对上述退费数额有异议,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吴某提供了从供电局处取得的电费明细,并自行制作统计表主张退费数额。物业公司经法院多次提醒要求限期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凭证,仍拒不提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供的统计表附有供电局出具的电表数据及电费明细,且考虑了总面积及不同房型面积,有一定合理性。虽然该统计表未充分考虑业主实际入住情况及缴费起算时间,但该数据由物业公司持有,其在指定时间内拒不提供相应凭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其认可吴某主张的数额,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冲抵后的剩余部分费用。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婵 巫云鹏)
法官说法
公摊电费的计费数据由物业公司持有,在业主对退费数额提出异议并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答疑并提供相应凭据。物业公司拒不提供退费明细及相应凭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案明确物业公司在业主质疑公摊费用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对督促物业公司履行公示义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招揽玩家在直播间中“砸蛋”赚抽成
下一篇:夸大粮草抗冻能力致种植方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