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名被告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此外,法院还支持了象山县检察院提出的生态修复赔偿诉讼请求,3名被告人被责令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15万元。
2023年上半年,蒋某听说吃海龟可以治病,便委托朋友王某帮他收购海龟。王某找到某渔船船长张某,让他出海捕捞渔获物时带回海龟。同年9月,张某出海作业期间,在甲板上装卸渔获物时发现一只海龟,之后将其运回码头并出售给王某。王某以1300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收购了这只海龟,又以2600元的价格转售给蒋某。
转运中,渔船上的船员清楚地看到了红海龟的运输过程,因知道红海龟系濒危野生保护动物,遂于2023年9月向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报案。后张某、蒋某、王某3人主动投案自首。2024年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3人移送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审查后,我们发现蒋某等3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象山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介绍,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转交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刑事审查起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分析研判认为,涉案红海龟作为濒危物种,被捕捞会直接减少种群数量,破坏种群结构,蒋某等3人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海龟的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也导致生态平衡被破坏,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浙江海洋大学检验鉴定,涉案红海龟为成体,价值15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蒋某等3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王某、张某还分别退缴了非法获利。
今年1月,该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蒋某等3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3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5万元。(蒋杰 方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拉车门”盗窃财物上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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