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邵李鸣
用人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通知员工去外省工作,员工拒绝安排被开除。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1年9月,刘某入职A公司,一直在A公司位于深圳的经营地点从事技术主管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工作地点为A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及分支机构所在地。2022年3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刘某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要将其调往外省工作。刘某收到通知后,向A公司表明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外省工作,不同意该调岗安排。
2022年3月,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岗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刘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仲裁机构裁决支持刘某的该项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南山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且履行地点的跨省变更势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给劳动者造成不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过于宽泛,而刘某自入职以来,其工作地点一直在深圳市内。A公司将刘某调岗至外省工作,将对刘某的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与刘某协商一致。刘某明确表明其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外省工作,属于正当理由。A公司在未能证明其调岗的必要性、未提前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以刘某拒不接受公司调岗安排、拒不到岗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此,结合刘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工作地点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劳动者工作、居住生活等切身利益。公司在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相对明确、固定,不能简单泛指公司所有经营场所所在地,或者约定全国、全省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跨地域变更工作地点,不仅要从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亦要考虑对劳动者造成的实际影响,采取相对应的补偿措施,并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协商一致,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地点,更不能以劳动者拒不服从调岗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新余警方侦破一起系列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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