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判担责_湾区律师网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判担责

2025-06-23 21:14:36  浏览:1105  来源:网络
  本报记者  李文茜  本报通讯员 古雅妍 陈佳婷  员工离职后,如果忽视“竞业限制协议”,可能会因违约担责。近日,广东省深圳市...

  本报记者  李文茜

  本报通讯员 古雅妍 陈佳婷

  员工离职后,如果忽视“竞业限制协议”,可能会因违约担责。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2021年2月,马某入职A公司,担任培训机构“校长”一职,主要负责招生销售等重点业务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双方补充协议》。其中,《双方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马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公司周边直径五公里范围内,为经营同类行业、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得自行开业经营同类业务,亦不得为竞争企业工作或提供指导、咨询等。若马某违反该协议,需支付违约金。

  后来,马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协商,A公司分期向马某支付了7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其间,A公司发现,马某多次出现在距离A公司仅150米的B公司,且穿着带有B公司Logo的衣服,为客户介绍课程、报价、签单等。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高度重合,均为青少年机器人教育培训。

  A公司认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遂诉至宝安法院,请求判令马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马某辩称,A公司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而竞业限制协议当时已解除,并表示其出现在B公司只是陪自己孩子上课。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解除。马某书面要求解除与A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的次日,A公司已回复愿支付补偿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马某未提异议,仅要求明确补偿费用和条件,表明双方就继续履行协议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延迟支付,但仍支付了补偿金,且马某未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协议,所以不能认定协议解除,双方仍受协议约束。

  关于马某是否违约。从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A公司与B公司经营地点相近、业务范围重叠,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马某在B公司从事与A公司业务极为相近的活动,其行为与普通家长陪孩子上课明显不同,因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马某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返还给A公司。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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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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