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吗 法院:对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_湾区律师网

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吗 法院:对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

2025-08-18 09:20:28  浏览:18  来源:光明网
  本报记者 张海燕  本报实习生 赵梓丞  上海一客车公司因采购的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将电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本报记者 张海燕

  本报实习生 赵梓丞

  上海一客车公司因采购的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将电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电源公司虽存在违约,但未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了客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客车公司与电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新能源电池用于公交车,约定5年或20万公里保修期内,电池容量衰减不得低于额定容量的80%。然而,使用3年后,客车公司发现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指标,导致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

  与电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客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电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电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电源公司辩称,电池衰减是技术难题,愿意配合维修,并提供备用电池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行。

  经检测,涉诉电池虽存在衰减,但使用的里程数均已接近或超过约定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报修电池经维修后,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涉案电池交付时符合双方约定,达到国家标准,发生争议时电池已使用3年,里程接近保修期的三分之二,且仍可继续使用,客车公司已部分实现合同目的,不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一般违约应根据违约形态适用责任形式。本案审理过程中,电源公司在法院要求下完成了两套电池的维修,维修后电池均能技术达标,此外,电源公司主张减价、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实现权利。若直接解除合同并退款,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其三,对确因技术难题造成的履行瑕疵可持适当容忍态度。新能源电池衰减是行业难题,司法应适当包容技术瑕疵,以促进产业创新。

  现有违约情形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不足以认定解除权的发生。经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客车公司仍坚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法院最终判令驳回原告客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顺应技术规律。对确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达到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实质公平、实现交易安全的目标,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主审法官何积华说。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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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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