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消费者抖音举报药店反被判道歉_湾区律师网

湖南一消费者抖音举报药店反被判道歉

2025-08-19 16:40:17  浏览:11  来源:网络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帅标 通讯员 曹霞 谢卫林 刘超文 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消费者戚某在药店购买西红...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帅标 通讯员 曹霞 谢卫林 刘超文 

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消费者戚某在药店购买西红花后,以产品无生产信息为由举报至市监局。在市监局认定"非假劣药"后,戚某仍在抖音发布"市监局包庇售假"视频,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在抖音公开道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为职业打假行为划出法律红线。  

2024年2月,戚某在某药店购买了两份瓶装中药饮片西红花,并主动要求购买柜台展示品即可。结账时,该药店向戚某出具了销售小票和发票,记载了品名和批号等。同时,戚某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制。 

一个月后,戚某以该药店销售的中药饮片西红花无生产厂名厂址、合法来源、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用法用量以及执行标准等信息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请求依法查处并奖励补偿投诉举报人。市监局调查后对戚某作出书面回复,认定戚某购买的西红花不是假、劣药,同时告知戚某因该药店销售凭证上未注明生产厂商名称,具有瑕疵,市监局已对药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戚某不服市监局的处理结果,在抖音上发布视频称市监局包庇药店售卖假药、劣药。药店认为戚某导致其名誉权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戚某赔礼道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戚某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争议的西红花是否为假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号: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药品是否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争议的西红花进行检查后,认定不是劣药。被告戚某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本案争议的西红花认定为假药、劣药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发布了市监局包庇药店卖假劣药的言论。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中,服用假药、劣药会导致使用人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故戚某发布的抖音视频可能让观看了案涉抖音视频的人对药店形成负面评价,导致药店商誉受损。由于抖音作为一种互联网平台其信息传播具有迅速性与广泛性,戚某具有误导性的评论行为给药店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法院确认戚某侵害药店名誉权的事实,判决戚某在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声明的内容应经法院审核。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打假”的出发点是好的,其初衷在于通过一次次打假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但也存在一些“打假人”将“打假”作为牟利的手段来获得惩罚性赔偿,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滥用诉权,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法官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依法维权,同时,提醒商家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合规审查,依法规范经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