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2:25  浏览:921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狩猎场,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