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2:25  浏览:850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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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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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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