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披露审判信息显示,因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定“LEHAHA”与“Wahaha”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对“LEHAHA”商标予以维持。娃哈哈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裁定,重作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相关起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方为陕西乐哈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定“LEHAHA”与“Wahaha”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对“LEHAHA”商标予以维持。娃哈哈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组合形式、含义等方面相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判定为近似。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知识产权局重作裁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字母商标“LEHAHA”,引证商标三、四为纯字母商标“Wahaha”,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前两位字母不同,在呼叫读音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此外,“LEHAHA”对应于原告企业字号“乐哈哈”,用于形容喜笑的样子,而“Wahaha”具有较强的臆造属性,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申请诉争商标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意图。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引证商标三、四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难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法律文书显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相关起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子扬)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规范代理行为 维护行业秩序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行动继续发力
核心阅读 为强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综合治理,健全监管体系,提升代理质量,有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