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宪报编号:61of_湾区律师网

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宪报编号:61of

2022-05-24 00:47:48  浏览:1033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185章: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颁布日期:19970701 颁布单位:香港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本条例旨在免除有关外籍人士在香港持有与移转财产的权利的疑问。

(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1853年11月17日]

(本为1853年第2号(第185章,1950年版))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旨在免除有关外国人在香港持有与移转财产的权利的疑问。

[1853年11月17日]

(本为1853年第2号(第185章,1950年版))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条文标题: 弁言(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条文标题: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鉴于已产生有关外国人在香港持有与移转财产的权利的疑问:

现由香港总督依据《国会法令》维多利亚第10及11年第83章*而以“An Act for the Naturalization of Aliens"作为标题的规定,参照香港立法局意见,并以总督会同行政局固有的权力制定下列条文:

*"《国会法令维多利亚第10及11年第83章》”乃“Act of Parliament 10 and 11 Victoria, chapter 83"之译名。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本条例可引称为《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

(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可引称为《外国人(财产权利)条例》。

(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第2条 外籍人士持有与移转不动产的权利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任何外籍人士均可合法地并藉此项宣布而有权以批予、转易、租赁、转让、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获取、持有与管有位于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以及向任何其他人售卖、移转、转让或遗赠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财产,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权利、补救、豁免及特权均犹如该外籍人士是在香港居住的中国公民一样。

(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8条修订;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2条 外国人持有与移转不动产的权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任何外国人均可合法地并藉此项宣布而有权以批予、转易、租赁、转让、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获取、持有与管有位于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以及向任何其他人售卖、移转、转让或遗赠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财产,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权利、补救、豁免及特权均犹如该外国人是在香港居住的英联邦公民一样。

(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8条修订;由1982年第80号第2

条修订)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第3条 外籍人士的批予等的认可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每项由任何上述外籍人士作出或进行或与他一同作出或进行的上述批予、转易、租赁、转让、遗赠、售卖、移转或其他作为,在法律上均当作有效及有作用,犹如是由任何中国公民作出或进行或与他一同作出或进行的一样。

(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3条 外国人的批予等的认可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每项由任何上述外国人作出或进行或与他一同作出或进行的上述批予、转易、租赁、转让、遗赠、售卖、移转或其他作为,在法律上均当作有效及有作用,犹如是由任何英联邦公民作出或进行或与他一同作出或进行的一样。

(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修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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