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无线电接收机)(豁免领牌)令_湾区律师网

电讯(无线电接收机)(豁免领牌)令

2022-05-24 00:47:30  浏览:993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06章第39条文)

[1992年10月30日]

(本为1992年第34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航空移动服务”(aeronauticalmobileservice)、“衞星航空移动服务”(aeronauticalmobile-satelliteservice)、“业余服务”(amateurservice)、“衞星业余服务”(amateur-satelliteservice)、“海上移动服务”(maritimemobileservice)、“衞星海上移动服务”(maritimemobile-satelliteservice)、“射电天文学”(radioastronomy)、“无线电定位”(radiolocation)、“无线电导航”(radio-navigation)、“标准频率和时间讯号服务”(standardfrequencyandtimesignalservice)及“衞星标准频率和时间讯号服务”(standardfrequencyandtimesignal-satelliteservice)具有由国际电信联盟总秘书处*出版的《无线电规则》#(1990年版)第1章第1条文分别给予各词并经不时修订的涵义。

注:

*"国际电信联盟总秘书处”乃“GeneralSecretariatofthe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之译名。

"《无线电规则》”乃“RadioRegulations"之译名。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均无须就下述无线电接收机持有本条文例第8(1)条文所指的牌照─

(a)只可在下述频带内操作的─

(i)低于30兆赫的频带;或

(ii)航空移动服务、衞星航空移动服务、业余服务、衞星业余服务、海上移动服务、衞星海上移动服务在其内操作的频带;或

(b)用于或拟用于下述任何用途的─

(i)接收与人命或航行安全相关的气象或其他资讯,并予以广播以供公众接收;

(ii)接收任何标准频率和时间讯号服务或衞星标准频率和时间讯号服务的讯号;

(iii)无线电导航;

(iv)无线电定位;或

(v)射电天文学。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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