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库券(本地)条例_湾区律师网

香港库券(本地)条例

2022-05-24 00:47:05  浏览:1032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对香港库券在香港的发行加以规管。

[1926年4月23日]

(本为1926年第5号(第74章,1950年版))

宪报编号: 68 of 1999

条文标题: 弁言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鉴于行政长官可不时适宜藉在香港发行香港库券而借款:

又鉴于适宜在单一的条例中就适用于藉发行该等库券借款事宜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规定:

(由1999年第68号第3条修订)

条文标题: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鉴于总督可不时适宜藉在香港发行香港库券而借款:

又鉴于适宜在单一的条例中就适用于藉发行该等库券借款事宜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规定: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库券(本地)条例》。

宪报编号: 68 of 1999

第2条 藉发行库券而借款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行政长官每当获立法会决议授权,可藉在香港发行政府库券而借入款项,所借款项不得超逾有关决议所指明的款额;亦可不时藉发行该等库券借入所需款项,以在已合法发行而未清偿的库券到期时作出偿付。

(由1999年第68号第3条修订)

第2条 藉发行库券而借款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总督每当获立法局决议授权,可藉在香港发行香港政府库券而借入款项,所借款项不得超逾有关决议所指明的款额;亦可不时藉发行该等库券借入所需款项,以在已合法发行而未清偿的库券到期时作出偿付。

第3条 库券本金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条文发行的库券所代表的本金,现记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资产项下,并须从中支付。

宪报编号: 68 of 1999

第4条 库券收益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发行库券的收益须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由1999年第68号第3条修订)

第4条 库券收益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发行库券的收益须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

宪报编号: 68 of 1999

第5条 库券的款额及流通期限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根据本条例发行的库券,每张款额须为$10000或$10000的倍数,并须于行政长官在发行该等库券前所订定和决定的时间,但不迟于发行日期起计1年,按库券面值支付。

(由1999年第68号第3条修订)

第5条 库券的款额及流通期限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根据本条例发行的库券,每张款额须为$10000或$10000的倍数,并须于总督在发行该等库券前所订定和决定的时间,但不迟于发行日期起计1年,按库券面值支付。

宪报编号: 68 of 1999

第6条 库券的偿付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行政长官须从政府一般收入拨出所需款项,以支付库券所代表的本金。

(由1999年第68号第3条修订)

第6条 库券的偿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总督须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拨出所需款项,以支付库券所代表的本金。

第7条 已偿付库券的注销 版本日期: 30/06/1997

库券所代表的本金一经偿付,该等库券即须送交香港政府予以注销。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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