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豁免)公告_湾区律师网

水翼船(豁免)公告

2022-05-24 14:25:49  浏览:1047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14条)

[1981年11月25日]

(本为1982年第10号法律公告)

本人,经济司,现给予下述豁免─

1.所有在香港注册而在1980年5月25日前开始建造并在内河航限内的短途国际航程中操作的载客水翼船,均获豁免受以下列举的特定规则及规例的规定所规限─

(i)《1980年商船(客船构造)规例》*(S.I.1980/535U.K.)

第7(3)、10(1)(c)、13(1)、15(2)、17(3)、19、24、30、35(2)、43、45、86(3)、87、88、89、90、91、94、95、98、113(1)、114(6)、114(11)、117(3)及122(2)第

但第10(1)(c)条所指的豁免不适用于装有划水式水翼的水翼船。

(ii)《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第10(2)、10(3)、10(4)及10(5)条。

(iii)经修订的《1965年商船(消防装置)规则》#(S.I.1965/1106U.K.)

第3(1)、3(2)、3(4)、3(5)、3(6)(i)、4(1)、4(2)、4(3)(b)、4(4)(a)、4(6)、8(2)(a)、8(2)(b)、10、11及65条。

(iv)《1980年商船(无线电装设)规例》**(S.I.1980/529U.K.)

第3(2)条。

2.此项豁免是在顾及此等特别类型航行器的大小和建造以及航行的局限性下给予的,由于已有替代至本人满意程度的其他布置,故此完全符合上述规则及规例是视为不合理、不切实可行或不需要的。

3.此项豁免须完全符合乘客定额及安全证明书以及海事处处长所指明的豁免条件的条文方可享有。此项豁免须当作由1981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维持实施,直至一般地予以撤销或就个别规定而特地予以撤销为止。

注:

*"《1980年商船(客船构造)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PassengerShipConstruction)Regulations1980"之译名。

"《1965年商船(消防装置)规则》”乃“MerchantShipping(FireAppliances)Rules1965"之译名。

**"《1980年商船(无线电装设)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RadioInstallations)Regulations1980"之译名。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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