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宣布禁止动物进入的地方)令_湾区律师网

狂犬病(宣布禁止动物进入的地方)令

2022-05-24 14:25:12  浏览:1017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21章第31条)

〔1994年7月1日〕

(本为1994年第37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

第2条 禁止动物进入的地方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附表所指明的地方为禁止动物进入的地方。

(1994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1.沙头角道石涌凹检查站(GRKV129952)。

(1994年制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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