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要服务团(身分证)规例_湾区律师网

基要服务团(身分证)规例

2022-05-24 14:25:06  浏览:1045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97章第7条)

[1953年2月6日]

(本为1953年A30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基要服务团(身分证)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身分证”(identitycard)指根据第3条签发或当作根据第3条签发的身分证;

“单位总监”(UnitController)及“服务团团员”(MemberoftheCorps)的涵义,与《基要服务团(一般)规例》(第197章,附属法例)中该两词的涵义相同。

第3条 签发身分证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单位总监可向服务团团员签发身分证,证面上须显示“ThiscardisissuedundertheEssentialServicesCorps(IdentityCards)Regulations,andattentioniscalledtothepenaltiesprovidedforoffencesinrelationtothiscard"的字样。

第4条 身分证的撤回及取消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单位总监可随时撤回或取消任何身分证。

第5条 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单位总监或获单位总监授权的人除外)不论是否为服务团团员,如─

(a)对身分证作出任何改动;

(b)出售、给予、借出、购买或借入身分证;

(c)使用签发予另一人的身分证;

(d)使用身分证作不属单位总监所认可用途的用途;

(e)没有谨慎地妥为保存签发予他的身分证,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或监禁3个月。

第6条 已签发的身分证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生效日期前由单位总监签发的身分证,须当作已根据第3条签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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