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航行器开行)令_湾区律师网

公安(航行器开行)令

2022-05-24 11:35:57  浏览:1166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45章第34条)

[1949年6月1日]

(本为1949年A112号政府公告)

注:

本命令原根据已废除的《公安条例》*(第245章,1964年版)第12条订立,现凭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6(1)条的规定继续施行,并就所有目的而言,所具效力犹如本命令是根据用以废除1964年版《公安条例》*的1967年版《公安条例》(1967年制定,第245章,1967年版)所订立的一样。

*"《公安条例》”乃“PublicOrderOrdinance"之译名。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公安(航行器开行)令》。

第2条 禁止航行器在指明时间内开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继续施行期间,由晚上10时至翌晨6时,所有航行器不得在附表所指明的地区内开行,除非获警务处处长或其他获妥为授权的人员以书面许可开行。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A"区

香港水域所有称为后海湾的地方,即:由新界西南岸烂角咀起,划一界线至南头半岛西南点,所有在此界线东北面的水域。

“B"区

香港水域所有称为大鹏湾的地方,即:由大鹏角起,划一界线至短咀,所有在此界线以北的水域,以及由黄竹角咀起,划一界线至鹅颈咀,所有在此界线以东的水域。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