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禁区(综合)令_湾区律师网

海上禁区(综合)令

2022-05-24 11:35:56  浏览:1201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45章第36(1)及37(2)条)

[1979年6月15日]

(本为1979年第148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28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海上禁区(综合)令》。

第2条 禁区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附表1所指明的地区为禁区。

第3条 指明签发许可证的主管当局或人士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明附表2第2栏被指名的主管当局或人士,可签发许可证予任何人,准许其进入或离开于附表2第3栏中列于该主管当局或人士相对处的禁区。

附表1 禁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项禁区

1.以下列位置所连成界线为界,称为大白湾碇泊区的海域范围─

北纬线22°18'46",东经线114°02'26"

北纬线22°18'02",东经线114°02'26"

北纬线22°18'02",东经线114°03'24"

北纬线22°18'46",东经线114°03'24"

2.西区检疫碇泊区港口系泊浮筒A20号(包括该浮筒在内)往任何方向100米范围内的地方。

附表2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3条]

项主管当局或人士禁区

1.政府保安局内职衔为难民事务控制中心监督的公职人员。(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附表1第2项所述的禁区。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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