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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规例宪报编号:L.N.182of

2022-05-24 11:35:22  浏览:1145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456A章:消费品安全规例 宪报编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456A章:消费品安全规例 宪报编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4-01

实施日期 1998-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1998

(第456章第30(1)(a)条)

[1998年4月1日]1998年第18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82 of 1998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1998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182 of 1998

第2条 消费品的双语警告或警诫 版本日期: 01/04/1998

(1) 凡消费品或其包装标记有关于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或如任何加于消费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或任何附于其包装内的文件载有关于消费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则该等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2) 第(1)款所提述的警告或警诫须是清楚可读的,并须放置于以下物品的显眼处─

(a) 该等消费品;

(b) 该等消费品的任何包装;

(c) 稳固地加于包装上的标签;或

(d) 任何附于包装内的文件,视情况所需而定。

(3) 任何人供应不符合第(1)或(2)款规定的消费品,即属犯罪─

(a) 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及

(b) 而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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