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AZ章 水质指标声明(西北部-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358AZ章 水质指标声明(西北部-法律法规

2022-08-05 00:30:54  浏览:1110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358AZ章 水质指标声明(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8AZ章 水质指标声明(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


  (第358章第5条)
  
  [1999年9月24日]
  
  (本为1999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第358AZ章 第1条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附表第2栏中在相对于该等指标之处列出的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整个管制区或其部分而订立的。
  
  第358AZ章 第2条
  
  在本声明中─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 Contact Recreation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为此分区的范围;
  
  “地图”(Map) 指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于1999年9月3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编号为NWSWCZ并描述为“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的地图。
  
  第358AZ章附表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
  
  美观程度
  
  (a)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水产生任何令人不快的气味,亦不应致使水变色。
  
  整个管制区
  
  (b)不应有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整个管制区
  
  (c)水面不应有可见的矿物油。表面活化剂不应产生持续的泡沫。
  
  整个管制区
  
  (d)不应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整个管制区
  
  (e)不应有体积相当可能会干扰船只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整个管制区
  
  (f)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物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B.
  
  细菌
  
  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
  
  C.
  
  溶解氧
  
  就一整年内所进行的抽样次数的90%而言,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溶解氧水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于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就一整年内所进行的抽样次数的90%而言,海床2米范围内的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整个管制区
  
  D.
  
  酸碱值
  
  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水的自然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并且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
  
  整个管制区
  
  E.
  
  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摄氏2.0度。
  
  整个管制区
  
  F.
  
  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多于10%。
  
  整个管制区
  
  G.
  
  悬浮固体
  
  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固体水平升高多于30%,亦不应引致悬浮固体积聚而对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响。
  
  整个管制区
  
  H.
  
  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数值按全年平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整个管制区
  
  I.
  
  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应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整个管制区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5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于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
  
  整个管制区
  
  J.
  
  有毒物质
  
  (a)水中的有毒物质所达致的水平,不应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毒害、致癌、诱变或致畸态效应,在衡量水中的有毒物质是否达致上述水平时,应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有毒物质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
  
  整个管制区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危害。
  
  整个管制区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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