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本地区行政当局前公务员退休之特别制度_湾区律师网

订定本地区行政当局前公务员退休之特别制度

2022-05-23 23:43:24  浏览:1045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7/87/M号法律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7-13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7/87/M号法律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7-13

实施日期 1985-06-0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七月二十日

本地区行政当局前公务员退休特别制度

本法律具有特别性质,目的为对在本地区行政当局服务超过二十年且因任何理由进入共和国编制并在仍属该编制时退休但其后在澳门定居的前公务员有较为公平的解决办法。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a)及e)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属共和国部门编制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已退休的人员,如在澳门行政当局确实服务超过二十年且具备本地区之适用法律所指之退休条件者,得申请下条所指的补偿。

第二条 (补偿的计算)

只有当关系人居住在澳门时,方有权领取上条所指的补偿。而计得的金额为倘在本地区行政当局部门退休有权收取的退休金与透过共和国有关部门收取的退休金按照为与里斯本公库之关系而订定之兑换折算为澳门币之间的差额。

第三条 (援助)

有关本地区行政当局退休人员及收受定期金之人之现行医疗,药物及住院制度,适用于第一条所指之退休人员。

第四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负担,由登录于本地区总预算的拨款应付之。

第五条 (追溯效力)

本法律由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颁布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孟智豪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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