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81-07-13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条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依各项财务法规科处之罚锾及没收、没入之财物变价,概依本罚行条例处理之,其性质属于行政罚而称为罚金者,亦同。
第二条 (尽先扣缴税款)
凡没收、没入之财物,依法应行纳税者,就其变价款内尽先扣缴税款。
第三条 (提奖办法)
罚锾或罚金及依法没收、没入之财物变价,除前条之规定扣缴税款,并依下列规定先行提奖外,应悉数解库,其收支全部应编列预算:
一 经人举发而缉获之案件,就其净额提拨举发人奖金,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 主办查缉机关协助查缉机关之在事人员,就其净额提拨奖金,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其无举发人之案件,就其净额提拨奖金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三 主办查缉机关协助查缉机关之在事人员奖金之分配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条 (奖金每案最高限)
前条第一款之奖金每案最高额以新台币二百四十万元为限,第二款之奖金每案最高额以新台币三百六十万元为限。
第五条 (滞纳金不适用提奖规定)
各项税捐之滞纳金,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之提奖之规定。
第六条 (应解库部分与滞纳金之归入公库)
第三条之应解库部分及前条之滞纳金,分别归入各该本税所属政府之公库。
第七条 (提奖数额之分类册报)
办理是项案件机关属于中央者,每月应奖提奖分配数额分类册报行政院;属于地方者,册报省政府或其同等机关。
第八条 (不得提奖之没收没入财物变价)
违反特种刑法及国家总动员法所没收没入之财物变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奖。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公务人员交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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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