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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规则

2022-05-24 00:40:49  浏览:1234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0-01-01 实施日期 198...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0-01-01

实施日期 198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央银行法”第六条第三项订定之。

第二条“中央银行”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除“中央银行法”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中央银行”总裁为本会及常务理事会之主席,总裁缺席时,由代理总裁职务之副总裁代理之。

第四条 本会议决下列事项:

一、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之审议。

二、本行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三、本行业务计划之核定。

四、本行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行重要章则之审议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设立及撤消之审议。

七、本行各局、处、会正副主管及分行经理任免之核定。

八、总裁提议事项之审议。

第五条 除本会另有决议外,本会休会期间,前条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职权授权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应报请本会追认。

第六条 本会每三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席召集之。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随时由主席召集之。

第八条 本会开会得商同监事会举行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九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本行局、处、会主管列席。

第十条 本会之决议,应有过半数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十一条 本会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于会后分送各理事。

第十二条 本会开会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

前项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三条 本会置秘书1人,承主席之命,办理本会议事及其他经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请“行政院”备查,修改时亦同。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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