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资助方式_湾区律师网

给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资助方式

2022-05-24 00:40:35  浏览:1091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5/84/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4-06-28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5/84/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4-06-28

实施日期 1984-06-2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六月三十日

经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3/77/M号法律独一条修改之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规定政府应援助非营利之私办教育。

鉴于私立学校在澳门担当之重要角色,故政府一向尽力援助,尤其透过发放津贴、豁免税捐、税项及发放助学金为之。

现明显有需要为私办教育场所设立新援助方式,尤其透过立法,提供一些非金钱津贴之援助。

另外,应承认私办教育场所,尤其是其教学人员所提供之服务具有公益性质,因为它不但扩大及补充了由行政当局负责之教育工作,而且将教育之好处带给全体市民。

在不妨碍将来对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之津贴制度作修正、调整及充实之前提下;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援助方式)

一、得向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提供非金钱津贴之援助,尤其下列方面之援助,而此并不妨碍提供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三条所规定之援助,该法律系由经八月二十七日第144/83/M号训令修改之二月二十八日第33/78/M号训令所充实:

a)教育及教学援助;

b)教学人员之培训及质素之提高;

c)学校设备及物资之让给及/或供应;

d)学校保险。

二、总督得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向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提供上款未规定之其它种类之援助。

第二条* (职业税)

为豁免职业税,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之教学人员,视为行政公益法人之工作人员。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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