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十月廿二日第一壹∕七七∕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政府给予不牟利私校扶助)_湾区律师网

修正十月廿二日第一壹∕七七∕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政府给予不牟利私校扶助)

2022-05-24 00:40:35  浏览:1039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3/77/M号法律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7-12-30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3/77/M号法律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7-12-30

实施日期 1977-12-30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改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

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规定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需以规章性法规公布其施行的必需规则,并订定非牟利私立学校津贴的金额,以及简化在教育司的登记手续。

总督十二月十九日的公函表明未能在所指期限内遵守该法律的规定,要求立法会将有关期限推迟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且不妨碍所给予优惠的追溯效力。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a)项之规定,制订以下条文:

独一条 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 (规章性法规)

直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总督以规章性法规公布本法律良好施行的必需规则,并订定津贴的各项金额和简化在教育司学校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生效)

一、本法律于规范它的法规生效日生效。

二、在不妨碍上款的规定下,供款和税项的豁免以及津贴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李安道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