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一 (适用范围)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 (声请书表)
声请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应由权利人携同本人国民身份证或户籍誊本及义务人之印鉴证明。并检同下列文件向当地地政机关声请办理之。
(一)他项权利登记声请书。
(二)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三)土地所有权状或建物附表。
权利人或义务人如为法人,应附具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资格证明。
第一项、第一、二两款书类样式另定之。
三 (附表之补发)
声请登记时,如不能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提出土地所有权状或建物附表者,应依法声请补发后办理之。
四 (收件)
地政机关接到设定抵押权登记之声请时,应当场查验有关书件无误后即予办理收件。
五 (补正与驳回)
地政机关于查验有关书件,经发现与有关规定不符,或应由声请人补具书件者,除即时可以补正外,应于接到声请五日内以书面通知声请人。于接获通知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予以驳回。
六 (补正事项一次指告)
地政机关依前条规定办理补正之通知,限以一次,应将需加补正事项详明开列齐全,不得零星逐次指告。
七 (登记期限)
地政机关应于收件或经补正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登记完竣,并发给他项权利书状。
八 (声请书件增加之规定)
设定抵押权登记所需声请书件,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如因事实需要,非报经内政部核定,不得任意增加。
九 (施行日)
本办法由内政部公布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