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已按第17/2001号法律所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四条第二款(四)项及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一)项,予以通过及确认; 考虑到上述组织架构规章的性质宜於《公报》上刊登,因此,经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命令公布该规章; 现有需要对上述组织架构规章进行修改,并已获得通过及确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命令公布对《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的修改。 一、《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五十二条财务资讯部 一、财务资讯部为负责管理财务、资讯、属民政总署的车辆及其维修等方面的工作的辅助附属单位。 二、 (一) (二) (三) ” 二、将上述组织架构规章第四十三条(一)、(二)及(三)项的职权转予财务资讯部。 三、上述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七条所指民政总署的组织架构图由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 四、上述修改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七条所指的组织架构图)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