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49/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8:19  浏览:1093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49/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暨南大学开办的知识产权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及核准该课程的运...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13
【法规编号】 65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9/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暨南大学开办的知识产权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及核准该课程的运作。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五条及第六条,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确认暨南大学开办的知识产权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并核准该课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规定和条件运作,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
  
  一、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及总址:
  
  暨南大学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石牌
  
  二、本地合作实体的名称:
  
  暨育服务中心
  
  三、在澳门的教育场所名称及总址:
  
  濠江中学
  
  澳门亚马喇马路三号
  
  四、高等教育课程名称及所颁授的学位、文凭或证书:
  
  知识产权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
  
  学士学位
  
  五、课程学习计划:
  
  科目
  
  学时
  
  第一学年
  
  知识产权管理
  
  50
  
  国际知识产权法
  
  50
  
  台港澳知识产权法
  
  50
  
  专利商标代理实务
  
  50
  
  公平交易法
  
  50
  
  科技法
  
  50
  
  英语(三)
  
  50
  
  英语(四)
  
  50
  
  第二学年
  
  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50
  
  知识产权评估
  
  50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原理
  
  50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
  
  50
  
  计算机软件保护
  
  50
  
  逻辑学
  
  50
  
  司法文书
  
  50
  
  毕业论文
  
  180
  
  六、开课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就读本课程并以及格成绩取得文凭者,不排除以後必须根据关於学历审查的现行法例对相应的文凭作形式上的确认。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上一篇:第118/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11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