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号法令 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以及经四月六日第23/92/M号法令修改的上述法令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范围) 一、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版的作品,不论其形式、类别、复制方式,以及作为销售或免费派发,均为法定收藏的对象。 二、必须收藏的对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电子形式制成的图书、期刊、地图资料、节目表、展览会场刊、明信片、邮品、海报、多媒体资料及缩微资料等。 三、上款所指必须收藏的对象,不包括名片、信件、有印记的封套、商业发票、有价证券、标签、标纸、月历、填色画册、代用券、商业印刷品及与该等同类的其他资料。 四、〔废止〕。 第四条 (送缴的数目及期限) 一、八月六日第7/90/M号法律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於将上条所指作品送澳门中央图书馆作法定收藏的情况。 二、如送缴数量超过法定收藏量,澳门中央图书馆可将余下的数量分送予其他公共图书馆或文化机构。 三、为法定收藏的目的,如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邮政服务邮递作品,且在邮品封面上标明是向澳门中央图书馆送交“法定收藏本”,可豁免邮资。 第五条 (送缴人) 一、为适用第三条的规定,住所或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的自然人、法人或出版社,不论其是否为拟送缴作品的作者,均视为送缴人。 二、 .................. 三、〔废止〕。”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号法令第七条及四月六日第23/92/M号法令。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