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财政局可以为组成或推动其权限内任何行政程序所需表格及印件的格式提供电子版本。 二、在不妨碍存在专有法规规范电子数据传输系统的情况下,可以将上款所指具有与纸张格式同等效力的格式列印出来,作为日後亲自递交之用。 三、财政局具有透过其互联网网址,设立该等格式及为其提供电子版本,以及将现时纸张格式整理及更新为电子版本的权限。 四、当电子版本的印件出现活页时,为确保文件的统一及完整,应将之按顺序编号及相连,除其上载有签名栏的页面外,其余页面均须经所有签署人简签及填写日期。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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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