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分行於二零零八年须缴付每半年的运作费为$30,000.00(澳门币叁万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表所载的最低金额。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附属机构於二零零八年须缴付每半年的运作费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表所载的最低金额。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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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