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七十条、经二月六日第9/95/M号法令修改的《澳门民航局章程》第八条A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航局行政委员会现由下列成员组成: 主席:由陈颖雄工程师当然兼任。 正选委员:何曼秀学士; 财政局代表Rui Pedro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学士。 候补委员: 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学士; Maria Pulido de Almeida Botelho Moniz de Sá da Bandeira学士; 财政局代表郑世杰学士。 二、财政局代表的每月报酬相当於公职薪俸表100点的80%。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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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