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25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4:56  浏览:897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25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为公共部门提供清洁和保安服务的雇员的最低工资。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20
【法规编号】 68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为公共部门提供清洁和保安服务的雇员的最低工资。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在公共部门以服务取得人身份订立的关於为其部门提供清洁和保安服务的合同内,必须明确订明下列事宜:
  
  (一)对直接聘用执行合同标的所指工作的雇员,获判给实 体必须按各人所订的时薪、日薪或月薪的报酬方式,支付相应的最低工资——每小时最低$21.00(澳门币贰拾壹元整)、每日最低$168.00(澳门币壹佰陆拾捌元整)或每月最低$4,368.00(澳门币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二)获判给实体支付低於上项所订工资,视为不遵守与判给公共部门订立的提供服务合同。
  
  二、本批示适用於与所有公共部门,包括非自治部门、具行政自治权的部门和机构,以及自治机构所订立的合同。
  
  三、本批示适用於下列合同:
  
  (一)本批示生效後经公开竞投订立的关於取得劳务的合同——有关的判给是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者;
  
  (二)本批示生效後经磋商订立的劳务合同——有关的判给是按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八条规定以直接磋商方式进行者;
  
  (三)本批示生效後非经公开竞投或直接磋商方式订立的合同。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上一篇:第25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248/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