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七月五日第29/99/M号法令修订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号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实体的代表为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投资委员会组成成员,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二)常务委员: 李灿烽——土地工务运输局; 杨宝仪——经济局; 孙家雄——劳工事务局。 (三)非常务委员: 张素梅——民政总署; 刘玉叶——财政局; 余少萍——卫生局; 白文浩——旅游局; 李盘志——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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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