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民航局与国际民航组织签订一份关於国际民航组织在供澳门国际机场使用的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ATN)及Air Traffic Services Message Handling System(AMHS)通讯系统购置及安装程序中提供协助的合作议定书。 二、因议定书而产生之投资开支为US$978,600.65(美元玖拾柒万捌仟陆佰元陆拾伍分),约相等於$7,928,231.00(澳门币柒佰玖拾贰万捌仟贰佰叁拾壹元整),由登录於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四十章「投资计划」内经济编号07.10.00.00.08、次项目8.053.003.07之拨款支付。 三、有关款项将於签署议定书後一次过缴付。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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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