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五)项改为: “(五)《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提及的秘书——正选秘书 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补秘书余佩莲。” 二、保留经济财政司司长第72/2006号批示的其他规定。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陆洁婵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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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