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过照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纽约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的接受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上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修正案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中、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一组。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7款和第十八条第5款。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4款:“按照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应依大会决定的规定和条件,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 三、第十八条第4款改为第5款。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