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为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一款(六)、(七)及(八)项所指的退休基金会谘询会成员,为期两年: (一)行政法务司司长代表:郑蕴琪; (二)经济财政司司长代表:陆洁婵; (三)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潘志辉; (四)在经济财政或保险领域具经验且被公认为杰出的人士:施子学及叶兆佳。 二、上款(四)项所指人士有权就参加会议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收取出席费。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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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