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批示旨在订定登录在《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简称为PIDDA——的活动之间拨款转移的程序。 二、当同一监督实体的《PIDDA》活动之间发生拨款转移,在取得有关监督实体批示後,应把建议送交财政局,由其落实转移及知会有关部门及机构。 三、当不同监督实体的《PIDDA》活动之间发生拨款转移,在取得有关监督实体许可批示後,应送交财政局,由其进行分析及呈经济财政司司长予以许可,以及随後将针对该等建议所作的批示通知有关部门及机构。 四、《PIDDA》拨款转移的建议应阐明涉及未来数年方案负担之增加,以及说明须追加的理由和用以抵销之拨款。 五、财政局有权发出必要指引,以使本批示妥善执行。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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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