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中街Q街区附近,称为「嘉模护养院及黑沙环卫生中心」的建筑物,建於一幅面积为2,311(贰仟叁佰壹拾壹)平方米的无主土地上。该无主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6195/2004号地籍图中定界。 二、鉴於需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为该不动产进行登记,因此现将上述无主土地纳入其私产。 基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中街Q街区附近,面积2,311(贰仟叁佰壹拾壹)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五 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6195/2004号地籍图中定界,其上建有称为「嘉模护养院及黑沙环卫生中心」的建筑物的无主土地纳入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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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