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Luen Cheong Hong、大东行有限公司、康福仪器、利华行有限公司、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康泰行、清新公司、科达有限公司及康宁药业有限公司向卫生局供应药物及其它药用产品,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下列公司签订「向卫生局供应药物及其它药用产品」合同,金额为$168,091,745.90(澳门币壹亿陆仟捌佰零玖万壹仟柒佰肆拾伍元玖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7年 $ 30,591,165.00 2008年 $ 19,467,105.00 Luen Cheong Hong 2007年 $ 2,678,876.40 2008年 $ 1,704,739.60 大东行有限公司 2007年 $ 1,203,280.30 2008年 $ 765,723.80 康福仪器 2007年 $ 2,415,242.00 2008年 $ 1,536,972.00 利华行有限公司 2007年 $ 6,417,264.70 2008年 $ 4,083,713.90 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 2007年 $ 1,894,172.20 2008年 $ 1,205,382.30 康泰行 2007年 $ 8,343,446.60 2008年 $ 5,309,466.00 清新公司 2007年 $ 2,530,873.20 2008年 $ 1,610,555.60 科达有限公司 2007年 $ 34,622,767.50 2008年 $ 22,032,670.30 康宁药业有限公司 2007年 $ 12,025,645.80 2008年 $ 7,652,683.70 二、二零零七年之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内经济分类为「02.02.07.00.01——成药、药物、疫苗」的帐项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负担由登录於该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财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