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之局限性分析
— 以鼓励人才流动及劳动权保障为视角
王 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竞业限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手段,既具有鲜明的正当性亦具有一定局限性。以 合理限制竞争等理论为具体内容的诚信原则,为竞业限制之法理依据。若背离该原则,竞业限制将会造成对人 才流动及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致人才市场僵化及人力资源浪费乃至危害雇员之生存权及发展权。竞业限制 合理性标准的确定,向来为难以破解之难题,就使实践中对人才流动及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始终难以克服或 避免。此即竞业限制之局限性所在。深入分析该局限性,科学厘定竞业限制之合理性标准,对竞业限制之理论 完善及实践运行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竞业限制;人才流动;劳动权;合理限制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3240(2015)10-0105-05
竞业限制作为合理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于劳资关系领域,主要为保护雇主之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 如,竞业限制契约不仅廓清了雇员离职后的权利义务,同时还能有效地帮助雇主保护各种利益,包括其在人力 资本方面的投资。[1]此外,竞业限制对于劳动权保障及依法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均具有鲜明的正当性。因 为,竞业限制既是对劳动权及经营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合理规制。该合理规制,本 为竞业限制之于私权(如劳动权)保障及公益(如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之内在价值诉求。[2]
然而,凡事皆有度。竞业限制对劳动权的限制或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若超出必要限度,则会构成对私 权、公益的不合理限制乃至侵害。 由于对竞业限制标准之合理性的确定历来为各国法学理论及社会实践均难 以破解之难题,致使对劳动权及市场竞争秩序的限制或规制失度,于实践中始终难以克服或避免。此即竞业限 制之局限性所在。该局限性, 于劳动关系领域,主要表现为对人才流动及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以民法之诚信 原则为法理依据,深入剖析竞业限制之局限性,对于科学厘定竞业限制之合理性标准,不断完善竞业限制的立 法及其基础理论,均具重要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