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作出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辅导协议并退还剩余教育培训费的判决,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0年9月4日,原告李某与某培训教育机构为其两个儿子各签订一份“个性化一对一课外辅导委托协议”,一份全额支付20746元,另一份全额支付18007元,每份均是120课时。签订合同后,被告仅提供了部分课时的课外辅导,课时大大缩水,与培训协议完全不符。李某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费事宜,培训机构答应扣除已上课时按照系统显示数额全部退费,但李某多次催要,培训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培训机构停业,李某与其失联。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辅导协议,退还教育培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对一辅导协议及补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因被告某培训机构未能按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不能依法履行,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辅导协议,被告退回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培训费用合计33266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原告向非协议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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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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