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作出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辅导协议并退还剩余教育培训费的判决,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0年9月4日,原告李某与某培训教育机构为其两个儿子各签订一份“个性化一对一课外辅导委托协议”,一份全额支付20746元,另一份全额支付18007元,每份均是120课时。签订合同后,被告仅提供了部分课时的课外辅导,课时大大缩水,与培训协议完全不符。李某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费事宜,培训机构答应扣除已上课时按照系统显示数额全部退费,但李某多次催要,培训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培训机构停业,李某与其失联。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辅导协议,退还教育培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对一辅导协议及补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因被告某培训机构未能按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不能依法履行,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辅导协议,被告退回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培训费用合计33266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原告向非协议管辖法院起诉
下一篇:河南濮阳中院宣判一起租赁费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