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在KTV从事营利性陪侍_湾区律师网

组织未成年人在KTV从事营利性陪侍

2023-06-21 14:23:13  浏览:1264  来源:法治网
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22年11月14日...

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11月14日以来,殷某某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彭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行为,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鉴于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建华)

法官说法

从事营利性的陪侍行为,不仅有悖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更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评价的是被组织者(未成年人)所从事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就本案所涉的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而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其与吸贩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可见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且从本罪刑法条文的表述看,在明确列举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后面用了“等”字,表示列举未尽,明显不排斥将其他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的范围。所以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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