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网购食品出现异物,是自认倒霉还是维权到底?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食品纠纷案。
张某平时喜欢在网上购物。2023年6月10日,张某在某购物平台上的广州某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支付12.89元购买了该公司品牌水晶虾饺一包,于6月12日签收该商品。6月13日,张某食用上述水晶虾饺过程中吃到一根白线,拍摄照片、视频后联系店铺协商处理,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无法判断,表示仅退款处理。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沟通未果,张某遂诉至魏都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原告在食用过程中吃到白线,提供的视频及照片等可看出白线嵌入虾饺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该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混有异物的情形,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张棣 闫兴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哺乳假期间被调岗后又被解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