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诉人李某原是被诉人广州某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职工,自1982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被诉人单位工作以来,存在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外出不请假等违纪行为。1996年8月,被诉人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因申诉人所在部门没有组合其上岗,被诉人将其列为富余人员,但仍与其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待岗处理。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被诉人曾两次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但申诉人以身体不适应或专业不对口为由予以拒绝。期间,被诉人也曾推荐他到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申诉人也不同意。鉴于经多次安排上岗申诉人都不服从,且待岗期限已超过6个月,被诉人于1997 年3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诉人收回辞退决定并重新安排他上岗工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以上争议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待岗期间,经被诉人两次安排上岗仍不服从,被诉人对其作辞退处理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本案是属于辞退富余职工发生的争议。本案的焦点是被诉人对申诉人作辞退处理是否违法。从本案的情况看,申诉人是因为表现不好(存在违纪行为)而被富余作待岗处理的,对此,被诉人并无违反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另外,被诉人在两次安排申诉人上岗遭其拒绝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的确无法提供岗位,辞退富余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应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被诉人对申诉人所作的辞退处理,合法、合理,应予以维持。
广州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数据库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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